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锻件的锻造与锻件用钢

  锻件的锻造

  用钢锭或钢坯锻造时,锻造前必须将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,钢锭两端必须有充分的切除量。
 
  锻件应有适当的锻造比。
 
  1.轴类锻件:当用钢锭直接锻成锻件时,如果按主体截面计算,其锻造比不应小于3;如果按法兰或其它凸出部分计算,则不应小于1.75;当用钢坯或型钢锻造时,如果按主体截面计算,其锻造比不应小于1.5;如果按法兰或其它凸出部分计算,则不应小于1.3。
 
  2.环类锻件:锻造比一般不应小于3。

 
  3.盘类锻件:当用钢锭直接镦粗时,其镦粗锻造比应为3以上,其它场合,镦粗锻造比一般为3以上,但最后一道工序应为2以上。
 
  4.当用户在订货技术要求中对某些锻件(包括用钢坯锻造的锻件)的锻造比有特殊要求时,应由用户与制造单位协商确定。
 
 
  在锻造生产过程中,毛坯的加热、始锻和终锻温度的控制,锻件的冷却,应按制造单位的有关规范执行,重要锻件应作技术记录。
 
  钢材的变形应在具有足够能量的设备上进行,以保证锻透。

 
  锻件用钢
 
  1.锻件可直接用钢锭制造,但钢锭应选择镇静钢,必须标明炉号,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书。
 
  2.锻件可以用轧钢或钢锭锻造成的钢坯制成,这些钢材必须具有合格证书。
 
  3.对无合格证书的钢锭、钢坯和钢材,必须按有关的材料标准进行复检,确定合格以后才能使用。
 
  4.制造单位必须按用户图样规定的钢号生产锻件。如需代用,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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